铁券动态|“ 下沙私法沙龙暨《民法典》公益讲座 ” 在我所顺利举行

2020年8月23日,由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下沙私法沙龙暨民法典公益讲座”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两位主讲嘉宾为大家带来学术分享,分别是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永强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雷巍巍老师。本场讲座主持人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季若望老师,担任评议嘉宾的分别是浙江理工大学倪龙燕老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晓芬老师、浙江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傅宇、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韦正强律师以及季若望老师。《法治研究》杂志社社长董服明老师莅临了本场讲座。下沙各高校法学院师生和社会各界通过钉钉线上直播或者线下参会的方式共同参与了本场讲座。

本场讲座分为两个环节进行,第一个环节是由两位主讲嘉宾分享相关主题的研究报告,第二个环节是由几位评议嘉宾针对两个主题讲座进行简要评议并就其中的问题展开探讨。

本场讲座的第一个主题是由陈永强教授分享的“中国民法典处分行为研究”。在正式讲座之前,陈教授借用王泽鉴先生的话点明该题在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掌握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是登入民法殿堂的任督二脉”,因此理解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关系是民法学习绕不开的重要问题。

随后讲座进入正文部分,陈教授首先提示本题的研究应当采用实证法研究方法入手展开探究,基于此种研究方法,梳理出《民法典》中关于“处分、处分权、有权处分”的27处相关条文,并将上述条文依据规范内容的不同,将上述条文划分为三类:(一)关于物权之处分权能的规定;(二)关于有权处分的表述;(三)规定了处分效果。而通过对上述条文逐条解释、分析后陈教授表示,可将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处分行为解释为如下三种形式:(一)不包括负担行为的处分行为;(二)与负担行为混合的处分行为;(三)条文中包括负担行为的处分。随后,陈教授回归到理论界关于处分行为之有因与无因的争论,陈教授认为基于我国《民法典》的处分行为研究不应照抄照搬德国民法学理论,而应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纳统一的有因性解释立场,方可将各项规范的法律构成和规则进行统一解释。最后,陈教授表示中国民法所采的处分行为是多元的一种学说构造,采纳了多元的包括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处分行为,中国民法的处分行为概念更为开放和自治。同时,陈教授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两者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都应该加以区分考察,这才是民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个主题是由雷巍巍老师与大家分享的“直至死亡将我们分离?——《民法典》离婚制度评析”。雷老师将该主题分为六个部分进行分享,从中国《民法典》离婚制度新生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所诱发的争议出发,将其与毫无热度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进行比较探究,由此展开了该主题的分享,雷老师回溯了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体系进行梳理,并且通过比较法研究方法引入德国法上离婚制度体系的介绍,最后谈到了其对于民法典离婚新规定及其体系解释路径的一些思考及感想。

两位老师分享完两个主题的报告后,进入了评议嘉宾评议、提问环节。几位评议嘉宾提出了如下问题:用益物权人的处分权权限内容是什么?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标的物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人享有还是担保物权人享有?处分行为有因性的结论有无现实的《民法典》条文作为论据支撑?到底什么样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该离婚的判断依据?

两位主讲嘉宾就几位评议嘉宾提出的问题进行互动交流,现场气氛活跃,参会人员积极热烈讨论。本次讲座内容充实,两位主讲嘉宾引经据典,深入浅出地向大家展示了《民法典》中热点问题解读的新思路,使得线下到场各位律师以及线上高校师生受到启发,引起了听讲人员的深入思考,最终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