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券所钱斌律师联动《阿普说法》| 欠租不还,竟是因为他的公司…

如今创业开公司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但开公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就已经发生,也常常会出现一些与所设立公司的利益毫无关系的交易合同。那由此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1年5月,杭州余杭区的张先生打算开公司,他以个人名义向房东租赁场地用作公司注册登记及经营的办公场所,并与对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房东提供了场地,但后续因公司设立失败没有取得企业登记,张先生以此为由一直没有支付租金。房东该如何维权呢?

Q

 

什么是设立中的公司?那这种状态下的公司可以对外签署合同吗?

A

 

 

钱律师:设立中的公司指的是正在成立,希望获得注册登记的公司。

 

设立中的公司能力待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实践当中设立中的公司也可能指的是已经获得名称核准以后再筹备其他事项的公司。通常在这种状态下的公司不得对外经营,股东可以用自身的名义签订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对公司发生效力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Q

 

 

张先生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A

 

钱律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合同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当依据合同内容履行自身的义务,也就是说张先生应该要支付房东租赁费用。

Q

 

本案中,张先生的公司因为没有取得企业登记,最终没有设立成功,那房东是找公司要租金还是找张先生要租金呢? 

A

 

 

钱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中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本案中,张先生以自身的名义与房东签订合同,尽管是为了公司设立而订立的合同,但因为公司最终没有取得企业登记,如果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无疑是加大了房东的维权难度。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前述的法律规定,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房东可以找张先生索要租金。

Q

 

 

那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取得企业登记后,房东可以找公司要租金吗?

A

 

钱律师:是的,如果公司设立成功的话,房东可以在公司设立成功后找公司索要租金。这个也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相对人在公司设立成功取得企业登记后,有权选择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律师提醒

公司设立无小事,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和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是谁,选择合适的交易相对方,对合同目的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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