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独居女性的正当防卫权

 
 
 

 

 
 

案情速递

近日,浙江湖州,男子周某得知同村女子陈女士独居,深夜爬到陈女士卧室窗户前,意图进入陈女士家中实施不法行为。周某被发现后,以言语威胁陈女士,陈女士为制止其行为,便用拖把击中其头部,导致周某失去平衡坠楼身亡。事后周某家属认为,周某深夜爬窗的先行为固然有错,但罪不至死,遂要求陈女士赔偿丧葬费、抚恤金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半夜爬陈女士窗户意欲实施不法行为,此举动已侵害了陈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陈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驳回周某家属要求陈女士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来源:光明网

“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01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02

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哪些条件?

 
 
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成立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周某深夜爬墙,图谋不轨,并以言语威胁陈女士,可以认定为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防卫时间——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危险性。本案中,周某深夜爬到陈女士卧室窗户前,此时就可以认定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陈女士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中。
 
防卫对象——侵害行为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人进行。本案中,防卫人陈女士针对侵害行为人周某进行反击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防卫结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陈女士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考虑防卫的时间、手段、性质、限度等条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而不能事后诸葛亮,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过分评判防卫人。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认为陈女士在面对周某的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反击防卫行为正当合法,符合社会一般公众在类似情形下的可能反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法律思考
 
 

本案让我们不禁想起2020年轰动一时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本案判决也再一次为“正当防卫”正名。昆山龙哥案推动了2020年《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该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在法治社会,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陈女士在遭受潜在危险时采取的措施正是这一权利的合法行使。法庭判决不仅维护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许多像陈女士这样的独居女性吃了一剂定心丸,鼓励人民群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正当防卫、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尽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但其也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边界。只有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前提与条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其在正义与秩序的价值杠杆上保持平衡,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每个公民才能有效行使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