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独居女性的正当防卫权
案情速递
近日,浙江湖州,男子周某得知同村女子陈女士独居,深夜爬到陈女士卧室窗户前,意图进入陈女士家中实施不法行为。周某被发现后,以言语威胁陈女士,陈女士为制止其行为,便用拖把击中其头部,导致周某失去平衡坠楼身亡。事后周某家属认为,周某深夜爬窗的先行为固然有错,但罪不至死,遂要求陈女士赔偿丧葬费、抚恤金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半夜爬陈女士窗户意欲实施不法行为,此举动已侵害了陈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陈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驳回周某家属要求陈女士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来源:光明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哪些条件?
本案让我们不禁想起2020年轰动一时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本案判决也再一次为“正当防卫”正名。昆山龙哥案推动了2020年《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该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在法治社会,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陈女士在遭受潜在危险时采取的措施正是这一权利的合法行使。法庭判决不仅维护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许多像陈女士这样的独居女性吃了一剂定心丸,鼓励人民群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正当防卫、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尽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但其也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边界。只有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前提与条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其在正义与秩序的价值杠杆上保持平衡,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每个公民才能有效行使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